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办理流程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员范围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及条件的本市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于住院期间或出院后7天内,可提出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以下简称:延续护理评估)申请。
(一)符合延续护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的瘫痪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医疗护理;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
需医疗护理;
4.褥疮Ⅱ期以上,需定期处理;
5.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需定期处理;
6.骨折牵引固定或髋部、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需卧床医疗护理;
7.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并有偏瘫或大小便失禁等功能障碍,需医疗护理;
8.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或肺心病,需医疗护理;
9.心功能Ⅲ级及以上的慢性心功能衰竭,或心功能Ⅱ级但合并有肺部或其他慢性感染等并发症需长期氧疗。
(二)符合延续护理评估申请的条件。
1.参加广州市长护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年满60周岁;
3.不在长护险失能评估结论有效期内;
4.延续护理评估申请本年度内未超过2次。
二、待遇范围外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受理其长护险评估申请:
(一)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或者病情不稳定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自发现之日起未满1年的;
(三)申请现场评估或接受长护服务的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
(四)其它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客观情形。
三、评估流程
(一)评估申请
住院参保人员经询主诊医生其符合延续护理规定病种的,由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填写《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申请表》,向评估机构提出延续护理评估申请。
(二)受理审核
1.评估机构在评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护险系统受理审核评估申请。受理时需结合参保人员待遇状态、历史评估、住院情况等审核参保人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评估机构通过长护险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受理的具体原因,同时向申请人说明。
(三)评估实施(医院部分)
评估机构受理申请后,由参保人员住院的所在科室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师(以下简称护师)开展延续护理评估。填写《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表》一式两份,作出评估意见。
(1)医师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判断其是否符合规定的病种情形及享受延续护理待遇期限,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有效期1~3个月。
(2)护师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制订其出院后需开展的医疗护理计划,列明医疗护理项目清单及实施频次。
(3)评估完成后,参保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含医保码)或身份证原件、《评估表》至2号楼1楼医保业务办理窗由工作人员盖章确认并在系统录入评估意见。
附: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延续护理评估表